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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
(2)
(3)甲方需要委托其它法律服务事项时,应当另行以书面形式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委托要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代理事项进展情况;
4. 乙方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 乙方应当为甲方法律委托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四条 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收取 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收款银行
甲方支付的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 工作联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 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违反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 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转专项法律服务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专项服务费用。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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