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本协定各参加方,
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
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协议如下:
第1条 WTO的建立
特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
第2条 WTO的范围
1.WTO在与本协定附件所含协定和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事项方面,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
2.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多边贸易协定”)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3.附件4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接受的成员,也属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4.附件1A所列《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 1994”)在法律上不同于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之后,以后又历经更正、修正或修改(下称“GATT 1947”)。
第3条 WTO的职能
1.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3.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2所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称“TPRM”)。
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WTO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第4条 WTO的结构
1.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应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如一成员提出请求,部长级会议有权依照本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要求,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
2.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应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还应行使本协定指定的职能。总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批准第7款规定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4.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TPRM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5.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称“TRIPS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GATS”)的实施情况。TRIPS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的实施情况。各理事会应履行各自协定和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它们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总理事会批准。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各理事会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行使其职能。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TRIPS理事会应按要求设立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各自的理事会批准。
7.部长级会议应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委员会应行使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指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任何附加职能。部长级会议还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8.诸边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指定的职责,并在WTO 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
第5条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第6条 秘书处
1.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WTO秘书处(下称“秘书处”)。
2.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并通过列出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的条例。
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职员,并依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例,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其职责时,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对其国际官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WTO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寻求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对其施加影响。
第7条 预算和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