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 司法判例 仲裁案例 法律文书 合同文本 WTO 学术论文
资讯中心 实务应用 法律问答 法律释义 英文法律 法律翻译 法律名词 法律名录
法律名录库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数据库 >> 法律名录库
打印/收藏】【转发】【WORD出版下载】【字体 】价格:元 浏览次数:750次
【姓    名】 李肖霖
咨询/委托
【执业证号】
【最高学历】 硕士
【毕业学校】 人大法学院
【所属地域】 北京 - 海淀区
【单位名称】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刑事
【国    籍】 中国
【职    务】 高级合伙人
【执业年限】 15年-20年 【业务语言】
【经典案例】
  【个人介绍】

李肖霖  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
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53年出生、72年入伍、79年转业。76年曾毕业于南京军事院电子仪器专业、哈工大管理工程系、84年结业于人大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班、现在读博士研究生。有在部队、公安局、院校、企业工作的经历。在部队担任电子仪器维修技师,在中专辅导过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在大学担任管理、经济、法律类教师,在企业担任过管理和法律顾问的工作。
    
    于93年任专职律师,高级经济师、有从事工程预算、会计证资格,有从事期货、产权界定、工程投招标方面法律业务的资格;具有多种行业的工作经历,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工作勤奋认真,追求完美。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均发表过论文。
   
    曾经在刑事、行政、经济、民事等领域代理过一些著名案件。比如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无罪辩护)、北京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无罪辩护)、刘晓庆妹妹冉一红涉税案(无罪)、抚顺市司法局副局长肖元华贪污挪用案(无罪释放)、商河县人大代表王德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释放)、珠海中院经济庭庭长谭显军枉法裁判案(无罪释放)、抚顺露天区电业局局长董斌受贿案(无罪释放)、吴志慧涉嫌二亿元挪用案(无罪释放)、山西记者高勤荣受贿、诈骗和介绍卖淫案(无罪辩护)、上海新绿公司董事长李功韬金融诈骗案(无罪释放)、山西阳泉姜学斌兄弟涉黑案件(不认定黑社会罪)、深圳林汉溪涉黑案(不认定黑社会罪)、郑州“中原第一案”黑社会集团首犯宋留根案、江西抚州熊新兴涉黑案件、大连冬海波涉黑案件;山东省惠民县29个村民状告县公安局违法执行公务案件(胜诉)、山东商河县千余村民状告乡政府非法要村民履行义务赔偿案、上海德康拍卖公司诉上海市房地局违法行政案(胜诉);北京恒基公司诉千百千租赁费案(胜诉)、李四光名誉侵权案;青海五矿诉香港百益货款仲裁案(胜诉)、中国电子科技开发公司应诉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诉其拖欠工程款案(胜诉)。

    还担任过一些公司的法律顾问:铁道物资总公司、航天工业部第710研究所、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国电子科技开发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建设工程公司、Epson公司中国总代理的法律顾问等;东方通信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恒信电信公司、北京盛通科技公司等等。

    李肖霖在多年的法律实践当中,深深感目前的司法制度常常不能够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不仅有错案,甚至有故意造假案。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的巨大的损害和痛苦。在这个系统当中,公检法人员是权利人,律师是关系人,所谓的法律人是凤毛麟角,都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经过长期的思考和研究,李肖霖提出了启用公民陪审团制度,根治司法腐败的想法,并且把它写成人大提案向有关部门提交。

    提案的中心内容如下:

   
1、目前的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带来的重大弊病就是,权力的绝对集中带来权力迅速地腐败。也同时带来大量的错案。我国的审判错案率在全世界都是最高的。目前的由国家垄断了全部的裁判权力的做法,也由此造成了全部矛盾的集中。所有的矛盾集中指向党和政府;

    2、当公民失去日常最终的说理和公正裁判的机会以后,在上访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以后,日积月累的力量积聚力量蕴含着具有极大破坏性和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3、这样的决策机制在审判制度当中,常常不能在一次决策层面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同时一旦发生错案,在同级层面上难以纠正。它同时带来的社会问题就是,既然在同级的决策层面上不能够解决问题,就只有依靠上级的关注才能够有可能解决。

    4、案件当事人在错案发生以后为了自己的重大利益,只有和必须寻求上级领导了解自己的冤情,依靠上级领导的力量来纠正某级的错误。这也就是目前大量上访产生的根本的原因。

    5、“权力集中,矛盾集中,迅速腐败”是现有的审判机制带来的问题。本提案提出,如果能够分散权力,引入公民陪审团的机制,将会是公民审判公民,同时立即分散、化解矛盾,解决大量的错案和目前的上访问题,并同时在制度上建立防止腐败的发生的机制。也就是实现“分散权力、分散矛盾、防止腐败”;

    6、考虑到国家不能够绝对放弃目前的某些权力运作的方式,本提案提出,可以组织特别法庭,对国家认为重要的案件在特别法庭当中不适用陪审团的方式进行审理。

    7、本提案同时指出,在民主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引用公民陪审团的制度。新加波和回归前的香港,都不是完善民主制度,但由于它们使用了陪审团的制度,大量的公民日常的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公民有最终充分说理和公正评价的法庭,这就给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维护作用。

 

特别声明
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经允许转载的,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名词解释
访问量统计
法律法规 1869073
司法判例 1290996
法律名词 441405
实务应用 286899
法律文书 158438
法律名录 94961
合同文本 87644
学术论文 84460
法律问答 75350
英文法律 74489
仲裁案例 39256
法律释义 19305
信息量排行
法律法规 388022
司法判例 127228
法律翻译 57202
法律问答 20066
法律名词 5930
实务应用 5702
仲裁案例 5687
学术论文 4826
法律文书 3594
合同文本 989
法律名录 949
英文法律 350
关于法讯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copyjght@2008-2016 falv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法汛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