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
左坚卫[1]
目次
一、现有主要区分标准述评
(一)法条关系说及其缺陷
(二)犯罪构成要件说及其缺陷
(三)客体说及其缺陷
(四)全部评价说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对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认识混乱且不当
(二)对想象竞合的本质缺乏清楚、准确的把握
三、区分标准的确立及展开
(一)从形成竞合的原因进行区分
(二)从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能否对同一行为做出全面评价进行区分
“在想象竞合的讨论中,最为复杂的还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之间的区分。”[2]“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是刑法理论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3]许多学者投入大量精力,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至今似乎未能如愿。关于如何区分二者的争论之激烈、观点之多样,在刑法学王国中蔚为大观。不断推出的观点学说一方面繁荣了刑法学理论,另一方也让相关理论和司法实务陷入了混乱。相同的犯罪情形,一些人视为法条竞合,另一些人则视为想象竞合。理论的混乱与实务的差异已经阻滞了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也伤及刑事司法的权威。因此,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的探讨不应半途而废,空留疑问。本文试图在考察现有观点的基础上,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做出清楚的区分。
一、现有主要区分标准述评
对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设置了多种区分标准。有学者将中外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学说归纳为八种,每一种学说内部又存在不同观点,[4]可谓纷繁复杂。如果对这些学说逐一加以评析,难免事倍功半,故只能择其要者观之。在众多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学说中,法条关系说、犯罪构成要件说、客体说以及全部评价说所主张的划分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在此选择这四种区分标准做简要述评。
(一)法条关系说及其缺陷
法条关系说认为,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标准。该说为我国许多学者所主张。早期主张法条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只有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5]即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时,才属于法条竞合,所触犯的数法条如果不存在这种关系,则为想象竞合。[6]例如,《刑法》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内容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