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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从“礼治”到“法治”?
【数据来源】 在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著-—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1ISBN 978-7-5118-0063-3
【英文标题】
【作    者】 梁治平 【作者单位】
【论文类别】 丛刊论文 【学    科】 法学理论 - 法理学
【日    期】 1999
  【正文】

从“礼治”到“法治”?[1]

    一

    根据一般流行的见解,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而无论“人治”还是“礼治”,在今天都不具有超越时代的意义,因为归根到底,它们只是另一种社会、另一个时代的范畴。在讲求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里面,这些范畴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无法成为一种积极的精神资源。

    对繁复的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和概括,这是人们认识和了解社会的一种基本手段;而且,把传统的中国社会定义为所谓“人治”的社会或者“礼治”的社会,恐怕也不能说是错误。不过,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确实面临着某种危险,那就是把对象简单化和将概念绝对化,把复杂多变和包含诸多差异的社会生活化约为一两种原则乃至口号,因而失去对社会生活丰富性的了解,看不到其中所包含的冲突、变化和推陈出新的可能性。事实上,作为一种日常话语实践,“礼治”与“法治”这一对概念的运用,常常具有某种绝对的意味,这一点不仅表现在人们对这样两种社会和秩序所作的截然划分上,也表现于他们对这种区分后面的支持性理论缺乏自觉的情形。为了揭示这种状况,我将从分析一个社会学家所建构的颇具影响的社会模式入手,通过将相关概念语境化和相对化的办法,达到对这些概念以及概念后面的理论的反思,重新把握被遮蔽的社会现实。

    本文下面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我将介绍一种名之为“礼治秩序”的社会解释模式,[2]并描述其基本内容与特征;其次,我将引入一些相关的历史与社会材料,以检验这种理论对于社会现实的说明力;再次,我将沿着同一思路扩大对相关历史与社会材料的追索,进而探求其中可能蕴涵的理论意义。最后,在结语部分,我将重新回到理论问题,并作简短的结论。

    二

    本文所要讨论的“礼治秩序”的概念出自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

    在最初于1947年出版的《乡土中国》 一书中,费氏试图从对中国本土社会的研究里面提炼出一些基本概念,并用它们来勾画中国乡村社会的面貌。这些概念包括“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在费氏看来,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或者,用社会学家的话说,是所谓“礼俗社会”。[3]在这种社会里面,人们安土重迁,其生活富于地方性。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人们彼此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在这样一个社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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