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与杜娟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房民初字第08806号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广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吉,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慧,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娟。
委托代理人:马敬平。
原告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鹏公司)与被告杜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吉、管慧,被告杜娟的委托代理人马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腾鹏公司诉称:200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轿车一台,价款37.85万元,首付款8.85万元由被告交纳,其余款项由被告向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并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担保。2004年2月2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房山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万元,原告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银行还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从原告保证金帐户上扣划了相应款项,截止目前共计43735.33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追偿请求,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43735.33元,逾期利息4010.08元及违约金6015.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经核实,被告还过我公司2期贷款,现要求被告给付本金33213.65元,利息1495.79元及违约金2243.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娟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欠款数额有异议。2006年时我给原告打了7万元,这个收据在苏庆军处。希望双方对帐,对清后的数额被告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奥迪汽车一辆,价款37.85万元;被告交纳首付款8.85万元,其余款项由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