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福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良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霄,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福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开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娟,北京奥福多广告有限公司业务人员。
上诉人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1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北京奥福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多公司)原审诉称:奥福多公司、珠江投资公司于2007年12月签订了《温暖冬日活动装饰制作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奥福多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珠江投资公司却违反约定,尚欠奥福多公司服务费43 520.54元。为维护奥福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珠江投资公司给付奥福多公司服务费43 520.54元及违约金12 316.31元,诉讼费用由珠江投资公司承担。
上诉人珠江投资公司原审辩称:具体情况需要回去核实,故不同意奥福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1月间,奥福多公司进场安装。同年12月2日,珠江投资公司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验收合格。2008年5月16日,奥福多公司(乙方)与珠江投资公司(甲方)补签了《温暖冬日活动装饰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制作及安装的时间:甲方按所需要的订货量及交货时间向乙方发出书面订货制作通知,乙方应根据该通知的要求进行制作并按时向甲方供货,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安装,总工期为15日历天。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3 520.54元(大写肆万叁仟伍佰贰拾元伍角四分整)。本合同签订安装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核实,珠江投资公司尚欠奥福多公司服务费人民币43 520.54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温暖冬日活动装饰制作及安装合同、验收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奥福多公司与珠江投资公司签订的《温暖冬日活动装饰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珠江投资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借故拖欠,实属不妥。现奥福多公司要求珠江投资公司给付服务费,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奥福多公司要求珠江投资公司给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