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那些依赖于法律典籍的人来说,他们无一不是生活在诅咒之下。
——《加拉太书3:10》
对于任何一个法律人而言,法律与正义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一直是我们追求理想的永恒动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这句罗马法谚无疑为我们增添了莫大的道德勇气。我们一直确信,法治标志着人类战胜了丑恶和混乱的自然状态,在那个状态里,人和人的关系就像狼和狼一样;我们一直确信,恶的秩序也胜过无序,因为一盘散沙、各自为战的无序,最终只会导致人类自身的覆灭!
但是,当读到耶鲁大学Robert W. Winner“法律与人文”教授保罗·卡恩(Paul W. Kahn)的《当法律遇见爱》(Law & Love: the Trails of King Lear)时,这种确信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保罗·卡恩通过对莎士比亚经典悲剧《李尔王》进行解读,指出法治至上性观念不过是犹太—基督教传统的遗产,实际上法律的美德通常受到法律秩序之外的“爱”的挑战。法律之外的世界并非只有自然状态这个唯一的答案,还可能存在一个“爱”的世界。而法律在层次上是低于爱的!
法律对爱进行着摧残,而爱则对法律进行着颠覆;当法律遇见爱,结果竟然是两败俱伤。《李尔王》以此为主题展开,其悲剧色彩早已注定。
我们不禁扪心自问,既然“生命中,不能没有爱;生活中,迟早要与法律打交道”,那么,爱与法律能否和谐共处呢?我们能否实现建立在爱之上的法律,抑或法律之上的爱呢?如果从《李尔王》或者《当法律遇见爱》中寻找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我们看到的是,“只有堕落的人类才需要法律的治理;法律治理的是人类的肉身,而非灵魂。最高的真理和真正的自由,存在于法律之外”。 正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我们所过着的生活,其实就是因为遵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的惩罚。法律与爱的冲突正是我们遭受的惩罚,莎士比亚和保罗·卡恩进一步告诉我们残酷的真相:在法律理想国里面,享受法律之下的自由是要付出灵魂上的代价,人的灵魂要追求自由需要逃逸。难道我们想要发现真爱,找到真爱,只能投身于李尔王抗风斗雨的那片荒野吗?
《当法律遇见爱》无疑带着后现代解构的浓重印记。西方人从对法治的歌功颂德中冷静下来的时候,因“徒法不能自行”这一令人失望的结果产生了对法治的怀疑,转而痛斥,法律反映的无非是社会道德的沦丧。《契约的死亡》的作者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如是说:“法律可以反映出(但是绝对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愈是健康,法律将愈简约。在天堂里,法律并没有位置……社会愈混乱,法律也会愈反复严苛。在地狱里,只剩下无所不在的法律和正当程序,别无他物”。
读的这里的时候,我想到了老子